- 1 名称
- 2 诞生背景
- ▪ 思想文化背景
- ▪ 社会背景
- ▪ 经济方面
- ▪ 政治方面
- ▪ 法律方面
- 3 起源学术假说
- ▪ 王官说
- ▪ 黄老、刑名说
- ▪ 儒家说
- ▪ 三晋官术说
- ▪ 殷政说
- ▪ 兵刑说
- 4 发展流变
- ▪ 先秦时期
- ▪ 萌芽阶段
- ▪ 创立阶段
- ▪ 成熟阶段
- ▪ 秦汉时期
- ▪ 顶峰时期
- ▪ 儒法合流
- ▪ 重法时期
- ▪ 三国魏晋
- ▪ 隋唐之后
- ▪ 近现代
- 5 代表人物
- ▪ 管仲
- ▪ 商鞅
- ▪ 韩非
- ▪ 吴起
- ▪ 申不害
- ▪ 李悝
- ▪ 慎到
- 6 主要思想
- ▪ 伦理思想
- ▪ 人性论
- ▪ 诚信观
- ▪ 价值观
- ▪ 君道论
- ▪ 国家治理思想
- ▪ “法治”说
- ▪ “势治”说
- ▪ “术治”说
- ▪ 法、术、势相结合
- ▪ 法律思想
- ▪ 法的起源及目的
- ▪ 法的定义及本质
- ▪ 法的作用
- ▪ 法的制定
- ▪ 法的推广及执行
- ▪ 历史变易观及历史进化论
- 7 关联学派
- ▪ 儒家
- ▪ 道家
- ▪ 名家
- 8 相关著作
- 9 历史影响
- ▪ 推动思想的创新发展
- ▪ 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
- ▪ 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研究
- ▪ 基于时代背景下的当代价值
- 10 评价
- ▪ 古代
- ▪ 近现代
- 11 法家代表人物的分类
- 12 注释
- 13 参考资料
法家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以“法治”为核心思想。法家虽然是先秦学派,但在先秦时期并无法家之称。“法家”的称谓形成于汉代。汉代史家司马谈将先秦主张变法,倡导“以法治国”的人士统称为法家。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社会的“法治”思想有所不同,它立足于“君、国为本”的本位观,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只是实行社会控制和专制统治的工具。
名称
编辑学界对法家的一般定义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但历史上也存在其他关于法家的定义,并无一个公认确定的定义。另外法家虽然是先秦学派,但在先秦时期并无法家之称。
“法家”一词,最早见《孟子·告子下》:“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此处的“法家”指执法的大臣。《管子·山至数》也曾言及“法家”,说“法”是指“轻重之法”即理财之术,“法家”是指“轻重家”即理财专家。但这两种阐释都与后世所称的法家相去甚远。
在学术上最早提出“法家”概念的是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指出法家强调厉行法治这一特点,说这一学派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其后,班固的《汉书·艺文志》进一步指出法家的特征:“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曹魏时的刘邵沿袭战国韩非之说,给法家下了一个定义:“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这一定义总结出法家的治国方式和价值追求,并提出管仲、商鞍是法家的代表人物。
后来近现代学者掀起了法家研究的新高潮,因而也纷纷对法家概念做了重新界定。梁启超说法家:“吾名之曰’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胡适说:“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的'法家’。”他认为,儒、墨、道、法都有法理学的基本观念,如孔子的正名论,老子的天道论等,因此没有独立成派的法家。冯友兰则认为:“其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法家。”国学大师章太炎也在《检论原法》中对什么叫法家有一个简明的表述,他说:“著书定律为法家。”在《诸子学略说》中说:“法家者,略有二种,其一为术,其一为法。”前者认为法家既为一学派,就必须有相应的著作,后者强调无论主术还是持法均属于法家。
武树臣、李力在《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这样界定法家:“法家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该学派以力主‘以法治国’的‘法治’而得名。他们的社会基础,是由非贵族的平民通过各种途径上升为土地所有者的新兴地主阶级组成的。他们所主张的‘法治’是以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形式的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他们所鼓吹的‘法’正是与贵族阶级相对立的地主阶级的意志。”
诞生背景
编辑思想文化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导致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巨大变化,进入到一个“注重人事”“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各种学派的思想家哲学家提出了许多对当时有重大影响力的理论思想,人们逐渐突破了西周的君权神授的思想观念,开始进行理性思考。同时,礼崩乐坏的局面使得国家缺乏能进行有力治理的政治制度,社会环境逐渐开放,官学的控制相对减弱,私学兴起。而私学从一开始就得到各诸侯的支持,催生了“士”这一阶层。知识分子的地位提升,各思想学派相继出头,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空前景象,法家也在此之中应运而生。
除了受社会大环境下的思想文化影响,部分地区还受到除周文化外的原有文化的影响从而催生了不同的思想,三晋地区即其中之一。三晋地区,即韩、赵、魏三国所辖地,郑、卫两国也包含其中,成文法最早在这里出现,是法家学派的发源地。晋地作为殷文化发祥地,受有尚法的倾向的殷文化的影响很大,在春秋战国时期仍保留有很多殷文化的成份,这使得它在先秦时期对于周文化的破坏有先导作用。这一地区有着良好的法制传统,法制气息浓厚,文化也比较发达,有法家萌芽、生长的优良土壤。因而,三晋地区造就了一大批法家代表人物,成为法家学派的摇篮。
社会背景
经济方面
春秋时期,铁制农具以及牛耕的使用使得生产水平实现了大幅度提升。越来越多井田范围之外的荒地被开垦成私田,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出现。在这种形势之下,各诸侯开始私自收取私田的缴税,并逐渐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土地开始被用来进行买卖交易,农民的开荒积极性受到了强烈地激发。当社会生产力和生产资源越来越多的被用到私田的开垦耕种当中,公田耕种渐渐受到了忽视,井田制受到极大冲击并逐渐土崩瓦解,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在此之后商人、个体手工业者逐渐增多,经济愈加繁荣发达,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开始形成。
政治方面
周平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并起。齐国、楚国、秦国、晋国等诸侯国逐渐发展壮大,各诸侯国逐渐掌握了制作礼乐和发令征伐的权力,于是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在新兴地主阶级兴起和王权旁落的形势下,新旧势力矛盾和贵族内部矛盾日益激化,宗法亲属关系逐渐疏远。在此之后,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相继走上政治舞台占据统治地位,由于旧的制度方法无法适用于新的国家形势,各国在纷纷在士大夫的操办下进行变法改革,希望在发展实践中寻求可达到理想效果的治国之策。在这一时期,各国为富国强兵在国家治理方面做的诸多革新尝试,为法家法治提供了许多可借鉴法律和道德的宝贵经验,法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
值得一提的是晋国在变革中起到的突出推动作用。春秋中叶以后,晋国诸异姓公族经过兼并,存赵、魏、韩、范、智、中行氏六家,史称“六卿”。而后六卿再一次兼并,剩下韩、赵、魏,后称为三晋。从斗争经验中走出来的三晋各家,开始构建新的政治模式。他们的进一步实践,对战国政治模式有着直接影响。“晋无公室”这一春秋时代公室权利纷争的结果宣告周礼作为一种主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动摇,推动了新的法则的产生,直接影响了政治格局的变化。
法律方面
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时代,法律制度方面的重大变化是:出现了成文法,并形成了成文法运动。春秋末期,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鼎)”,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在韩国,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赵国颁布了《国律》;秦国有《秦律》。而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与法家学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成文法运动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是法家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起源学术假说
编辑关于法家的起源问题自古迄今形成了多种观点,有源于理官、源于黄老刑名、源于儒家、源于三晋官术、源于殷政、源于兵刑等多种观点。这些观点涉及到法家与先秦其他各家的关系,或彼此相通,或相互对立,但都有一定的史实依据或学理依据。这主要是由于对法家所指界定不同、对历史的着眼点不同造成的,其间并无谁是谁非的绝对分际,彼此是互补和互证的关系,各有其道理。学界对于法家是否与《汉书·艺文志》相符的问题,争论颇多。但相对而言,对于法家的起源,人们还比较认可其出于古代之职官,即王官说。
王官说
关于法家的起源,汉代就有人追究。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提出诸子之学出于王官论,认为法家之学出于理官。他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理官是春秋时期的官职,大致就是司法的官。诸子出于王官论自班固以来,颇具生命力,至此流传了两千年。然而,无论古代还是现代,都引起很大的争论。
学者朱锋认为从现代的、科学的角度看,王官论本身的比附就是有问题的。首先,官职本身是不能产生思想的,且其思想与诸子之学的思想之间的联系难以成立。其次,班固所说的王官论,是汉代大一统时代的产物,它以王官之职来统摄诸子之学,因而也意在把思想纳入一个大一统的控制之下,这就暗示着诸子之学也是主张大一统的,无论什么学说,它都是大一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学者关万维也对王官论持反对态度。他认为从职业渊源来看,被视为法家者,如子产、商鞅等人,可见文献并无任何一人曾任理官之职的记载,多是纵横家,由门客游士进而成为卿相权臣,没有一人曾为执法之官,而是一跃而成为法的制造者和推行者。
黄老、刑名说
《史记》中申不害、韩非与老子同传,《老子韩非列传》记载“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归其本于黄老”。另外《韩非子》一书中的《解老》《喻老》《主道》等诸篇也能看出是对黄老之学的发展和延伸。因此可以说申韩之学确与黄老君人南面之术一脉相承,谓其本于黄老并不是没有依据。且稷下学派中的慎到、尹文等也是归本于黄老又主法治的学者,因为有的被归之于道家,或归之于名家,或归之于法家,才又产生了“道法家”、“名法家”等称谓。如如郭沫若所说,他们已不是纯粹的法家。郭沫若持法家源于黄老这一假说,与申、商、韩代表的三晋法家不同,他认为法家有两个源头,一个是黄老,一个是子夏氏之儒。
刑名之学,章太炎、郭沫若、冯友兰、吕思勉等前贤屡有论述。刑名即形名,一开始为名实之学,即辨析事物与其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形即有名,形名本相应,循名可得形。而后此术用于其他方面,形成不同的学说,如孔子用之于社会政治,便为别亲疏、殊贵贱的“正名”学;邓析、商君等用之于探究“法令之所谓”,于是形成类似于现在法律解释学的“刑名”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集解》引刘向《新序》曰:“申子之术言人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鞅所为书号曰‘法’。皆曰‘刑名’,故号曰‘刑名法术之书’。”申不害、韩非等人将刑名用于人君御臣之道,于是形成循名责实、参验督责的“术”。至此刑名一词演变为法与术的统称,刑名家即是法家。
儒家说
近人章太炎、郭沫若、钱穆等认为法家源于儒家,章太炎在上世纪初为国学讲习会作《诸子系统说》演讲时就曾说“原法家者本来自儒家出”。郭沫若的说法更具体:“李悝、吴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是所谓子夏氏之儒”,“因此认定前期法家渊源于子夏氏。他还根据《论语》中子夏的言行、孔子对子夏的告诫、子游对子夏之门人的鄙视,以及《韩非子·显学》中所列儒家八派中不见子夏一派等事实,断定子夏早就显露出法家倾向,至战国时代已别立门户。钱穆之也大体持这一观念,他认为法源于儒,除了李悝、吴起俱出于儒者之门(吴起为曾子弟子),商鞅之政皆受之于李、吴外。
三晋官术说
战国时代的法家大半产生于三晋。司马迁说:“三晋多权变之士,夫言从横强秦者,大抵皆三晋之人也。”(《史记·张仪列传》)这里的权变之士中也包括法家。法家人物如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以及后期的韩非等等都是三晋之人,有法家倾向的儒家人物如子夏、荀况等也都与三晋有不解之缘。特别在魏国文侯、武侯时代,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进行变法,不但使魏国一跃成为战国初年的头号强国,而且策动了波及多国的一系列变法运动。因此从地域上说来,三晋确为法家之源。傅斯年干脆称法家为“三晋官术”,又说:“刑名之学,出于三晋周郑官术,是一种职业的学问。”
殷政说
殷政说为蒙文通先生所独发。蒙先生在《法家流变考》中说“法家本之商鞅,而鞅袭之秦。故吾谓法家之说,诚源于西北民族之教者也。”其依据是从《韩非子·内储说上》《荀子·正名》的记载中可见管仲、商君皆尚法术。另一依据则是《管子》和《商君书》都受到了伊尹的影响,而伊尹是商朝的辅佐大臣,以善于治国著称。且韩非将伊尹、管仲并提,认为他们都是法术之士,即主张以法治国、注重政治策略的人。这表明法家学派对于历史上的政治治理方式的认同和推崇,并且自认为是跟从商朝的,推重伊尹。
兵刑说
上古兵刑不分,刑源于兵,统兵者往往也是定法者和执政者,普通法也往往由军法演变而来,因此兵家与法家是二而一的关系。《艺文志》卷三十中记载“兵家者流,盖出于司马之职,王官之武备也。”“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司马战时管理军队,平时有除了军事之外的职守,即承担着维护法治的作用。韩星新著《先秦儒法源流述论》系统地论述了刑(法)产生于上古部族战争、军法为最早的法律的观点。刘泽华先生在为该书写的序言中直截了当地称:“其实,法家就是兵刑家。”钱穆、蒙文通也又“兵、农、纵横统为法家”的看法。
发展流变
编辑先秦时期
萌芽阶段
法家的萌芽,即法治思想的产生,首先是在受奴隶制的等级制度、宗法血缘关系及礼制影响比较小的三晋地区。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革,成文的立法活动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将制定的法律铸于金属鼎、刻于竹简予以公布的活动。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国作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后来,邓析又在郑国修订法律,刻在竹简之上,史称“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把刑书铸于鼎上。这些事例说明三晋地区有了法治的萌芽。
而齐国作为首先出现封建生产关系的国家,早在齐桓公时代,管仲的改良措施中就包含了某些法治思想的萌芽,比如重视刑赏。后在战国初期,以子夏为首的一批儒家学者感到儒家思想无法面对当时的实际情况,便萌发了以法治国的思想。子夏于魏文侯时在西河设教,创建了西河之学,正式传播这种思想,但子夏最终没有完成由儒家向法家的转化。受三晋的法家思想影响,特别是西河之学,比三晋法家稍后,齐国也产生了法家,后称齐法家。管仲、子产、邓析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具有有法家的倾向和特征,因此,他们也被视为早期的法家和法家的思想先驱。
创立阶段
战国初期,魏国李悝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立法的经验,提出了系统的理论,完成了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了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法家的产生,并形成为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是和战国初期各诸侯国先后进行的变法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当时变法运动为法家的产生提供了舞台,并提供或预备了许多有利条件。吴起在楚国为相期间主张“明法审令”,在魏国西河推行了李悝的变法改革,并在楚国以《法经》为基础实行变法;商鞍在秦国变法,通过田制改革,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并著《商君书》。除了变法的实践活动外,法家的理论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发展。慎到著有“十二论”,现存《慎子》的残篇和佚文“差不多全是法理论”,其学说在韩非子的时代有广泛的传播,对后期法家产生了较大影响。申不害任韩之相,帮助韩昭侯定“新法”,布“后君之令”,在“术”论方面对法家进行了发展。这个阶段的法家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经验的东西多于理性的思考,基本特征与思想内容还没有充分展开。但法家严刑峻法在这一阶段就已经走向了极端,尤以吴起、商鞅为甚。
成熟阶段
战国末年是法家思想的成熟期。韩非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而且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是在批判继承前期法家申不害、商鞅和慎到的法家思想的前提下,提出了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另一方面,他也吸纳了其他学派的一些思想理论,使法家的学说更趋于完善。但是,在完善法家理论的同时,韩非亦将前期法家的一些主张推向了极端,比如,对厚赏重罚作用的迷信,导致了重刑主义;对势、术的强调淡化了法的作用,对君主与国家利益的过度维护损害了民众的基本利益。秦国宰相李斯也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他是法家学说的有力推行者,把除法家学说之外的包括儒学在内的各种学说统统视为应当禁绝的私学,推动法制统一,建立了统一法制的基础,即确立中央集权的政权模式。在这一时期,法家学说的作用的发挥已达到了极致,法家所追求的“王天下”的目标不仅已经达到,而且法律武器取得了近乎神圣的地位。
秦汉时期
顶峰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立法的发展、法律教育活动和法的解释、研究活动的展开,这一时期人们对法的探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中国古代法学最终形成。在吸收春秋战时期丰富发达的法哲学成果的基础上,这一时期形成并确立了影响此后中国古代法和法学发展两千余年的正统的法学世界观。
法家在秦代达到顶峰,其思想成为秦王朝的立国基础。在战国中后期,法家思想由于能够切实有效地实现富国强兵,从而受到了各个诸侯国君的大力推崇。尤其是数次以法家思想为主导进行改革的秦国,最终统一了六国,进一步证明了法家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的迅速和有效。因此,在秦王朝建立之后,法家思想便顺理成章地获得了官学的地位。深受法家影响,秦始皇和李斯将韩非子极端化的理论在秦统一天下后加以极端化的实践,绝对的君主集权、重刑主义被贯彻于治国实践,法家政治理论的弊端在统一的秦王朝内部开始迅速膨胀,最终导致二世而亡。
儒法合流
到了西汉时期,法家思想因为秦朝的暴政而亡而受到了西汉知识分子的普遍敌视。但于此同时,西汉的法家人物也不断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并用“缘饰以儒术”的方式对法家思想进行包装,从而使法家思想更加符合当下集权政治的需要。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董仲舒将儒家的道德原则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引入法律,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在这一时期,法家思想对于政治的影响,更多的通过儒学体现。在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中,儒学在获得独尊地位的同时,也不断地对其余诸子思想进行采纳和吸收,以此来丰富自身的内涵。其中,儒学对于法家思想的吸收尤多。西汉政治外儒内法的实质,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西汉时期的儒学在与政治结合的过程中对法家学说的吸收和采纳。
重法时期
东汉后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政治上,外戚宦官专权,对正直士人、官僚进行压制,政治秩序陷入混乱;与周边民族关系上,羌人的袭扰日渐凸显,汉政府处理失当,羌患成为重大问题;经济上,奢侈之风盛行,地主豪强势力恶性膨胀,小农经济濒于崩溃。时人在法治层面思考解决危局的对策,他们在继承传统儒者教化为主思路的同时,也开始对法治倾注了更多的希望,在当时掀起了重法思潮。此外,他们主张德法并用,赏罚兼具,认为君主要懂法守法,提倡贤人政治。他们的许多主张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如重刑主义、恢复肉刑、反对大赦等。这一时期的法律大量的吸收了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了。
三国魏晋
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所发生的一些复杂的矛盾和尖锐的冲突使儒术越来越无以应对。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些知识分子从儒术原有的命题中演绎出具有重法倾向的结论。在尊重儒术的宣言的背后,法家之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复兴。三国时期,曹操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口号。此外,曹操“揽申、商之法术”,为实现其政治伦理目标,他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选贤制度伦理化,注重利用法律来保证其伦理设计的实现,将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伦理化。曹操治国多沿用汉律,从“人贵”思想出发立法,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刑律。他认为治乱用刑罚,刑罚关系到百姓的生死、军队的成败。诸葛亮也崇尚法治,他在治理蜀地提出为政者应对臣民施以“德政”,但法要随时而异,当“教之不从”时,就应“明刑”以达到“无刑”的效果,因而治理国家应当德法并用,根据客观情况决定二者的实施。
隋唐之后
秦朝的灭亡并未造成其按法家设计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灭亡,秦律被汉人的接受从而继续影响魏晋隋唐,不仅保存了法家注入法典之中的思想,而且它也对人们的其他法律观念的形成产生了超出其本身的影响。唐朝法律总结了两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立法经验,在进一步吸收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出了精准的说明与解释,将礼法更加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做到了“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在唐朝以后,儒家法律思想就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决定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性格和基本精神。到了宋代,法家传统在宋代得到了较为突出的重视和应用,虽然主流法律思想的本质特征仍然是儒家化的,但宋代法律生活中具有明显的法家色彩。但相对于儒家的法律主张和精神而言,其仍然没有改变其末流和从属的地位,只是起着补充性的和工具性的作用。其中在北宋时期,王安石对法家思想的发展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其变法推行“经世致用”的功利主义法家路线,革除儒家保守政治的积弊,追求富国强兵以挽救赵宋王朝的统治危机。因此,王安石将法家思想加以包装和发挥作为变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呈现出“儒表法里”的特征。
近现代
近代以来,随着反封建的革命运动的兴起,儒家独尊的局面被打破,法家逐渐走出历史阴影,进入学者的视野。纵观新法家思潮的演变,新法家渐渐向现代民主制靠拢。这一时期的代表主要有常燕生、陈启天。1935年8月,常燕生在《国论》杂志上发表了《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一文,他在文章中直接提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复兴法家,标志着新法家思想的形成。陈启天也在《中国法家概论》中提到“新法家”的概念,他说:“近代中国已进人世界的新战国时代,似有产生新法家的必要。”他在书中系统论述了他的新法家思想。后在《民主宪政论》一书中他系统阐发了他的新法治观,就是法治与民主、宪政相结合。陈天启提出新法家的新法治模式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已由单纯强调法家法治转向儒、法融合,政治立场由国家本位开始向民本位转变了。
代表人物
编辑管仲
管仲(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谥号敬,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
管仲出身贫寒,做过很多工作,期间与齐国大夫鲍敬叔的儿子鲍叔牙结为至交。此后,管仲经人推荐辅佐齐国公子纠,在公子纠与公子小白争位时,曾率人埋伏袭击公子小白,但袭击失败,公子小白即位。在公子小白老师鲍叔牙的举荐下,管仲出任齐国相,为相期间,主张对齐国内政、经济、军事等进行了全面改革。在行政上,参其国而伍其鄙,梳理行政区域,组织军事编制,设官吏管理;同时建立人才选拔制度,士经三审选可为上卿助理。在经济上,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实行相地而衰征,禁止贵族掠夺私产;发展盐铁业,铸造货币,调节物价。在外交上,管仲主张尊王攘夷,和平外交,最终使齐国成为当时国力最为强盛的国家。齐桓公四十一年(公元前645年),管仲因病逝世,葬于临淄西牛山之阿(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北麓)。
管子与《管子》有密切的联系。《管子》一书,早在战国末期就广泛流传,现存《管子》为七十六篇。据考证,《管子》一书不是管仲本人所著,但该书也反映了管子的主要观点和思想。《管子》为研究法家思想提供了重要材料。且由管子的思想而产生的管仲学派以传颂管仲业绩和继承发挥管仲学说为己任,站在各自的角度,秉承着管仲的功利、务实、实践等精神,丰富着管仲的理论学说。管子的哲学思想以道家为主体,其政治、法律思想以法家为主体,主张革故鼎新,而且视法为重要治国途径,并以国富兵强为政治目标,其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为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管仲
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年),战国卫国人(今河南省)。是卫国君主的庶孙,姬姓,公孙氏,名鞅,人称卫鞅或公孙鞅。后来在秦国因战功受封于商邑,号称“商君”,后人一般称他为商鞅。他是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军事家,法家代表人物。
商鞅年轻时喜欢刑名之学,曾经担任过魏国国相公叔痤的中庶子。公孙痤病重之时向魏惠王推荐商鞅,魏惠王没有任用他。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招贤令,商鞅西入秦国得到秦孝公的赏识,先后被任命为左庶长、大良造,在秦国先后两次推行变法,大获成功。公元前340年商鞅在河西之战中大破魏国收复河西之地,获封商於十五地。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即位,以车裂的极刑处死了商鞅(有争议)。死后葬于郃阳(今陕西省合阳县)县东四十里夏阳(今洽川)。
商鞅是中国历史上法治思想的开山人物之一,他在秦国的变法实践是中国古代史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他在《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秦律》,在政治、经济以及家庭和社会组织方面在秦国进行了深入改革,力主“农战”,“富国强兵”,加强中央集权,以法治国,使秦国迅速崛起,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商鞅死后,其思想继承者仍活跃在秦国的政治和思想领域,一般称为“商学派”。《汉书.艺文志》有《商君》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又有《公孙鞅》二十七篇,现已遗失。遗物有商鞅方升。
商鞅
韩非
韩非(?—公元前233年),又称韩子、韩非子,战国末期韩国新郑(今属河南)人。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散文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
韩非出生贵族之家,天生口吃,但善写文章。年少时,韩国就经常受他国侵扰,不断被削弱,于是韩非立志报国,积极向君主上奏自己政治主张却始终未被韩厘王认可,于是韩非将自己的主张写成文章。后来文章传至秦始皇,得到秦始皇称赞,但因其立场问题不受信任,于公元前233年被毒死狱中。
韩非著有《孤愤》《五蠹》《内储说》《外储说》《说林》《说难》等文章,后人收集整理编纂成《韩非子》一书,该书共55篇,约13万字。韩非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于一身,传承荀子、结合老子思想发展了法学,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韩非
吴起
吴起(?—公元前381年),字号不详,卫国左氏(今山东省菏泽市定陶)人。战国初期著名军事家、政治家、改革家,战国早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先秦兵家代表人物之一。
吴起早年曾拜于曾申门下学习儒学,后弃儒学兵,以事鲁国国君。齐国来犯,鲁国国君命吴起率军击败齐兵。吴起在鲁国得势,却遭到鲁国群臣和贵族的非议和中伤,转投魏国。魏国国君魏文侯重用吴起,屡次令他率军抗击秦军,攻占河西之地,吴起被封为首任西河郡守,同时创建魏武卒。魏文侯三十三年至四十二年间(前413年—前404年),吴起率军与各诸侯国交战七十六场,全胜六十四场,攻占临晋、元里、洛阴、郃阳、郑县、中山国等地,并筑城设郡,为魏国拓地千里。魏文侯五十年(前396年),魏文侯去世,其子魏武侯继位。受魏相公叔痤构陷,魏武侯对吴起产生怀疑,不再信任他。魏武侯六年(前390年),吴起畏罪,离魏投楚。楚悼王任命吴起为南阳郡守,次年,吴起升任楚国令尹,主持变法,与楚国勋旧贵族产生冲突。楚悼王二十一年(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吴起变法失败,被楚国贵族杀害。
吴起历仕鲁、魏、楚三国,通晓儒、兵、法三家思想,在政事治事及军事上都有极高的成就。唐上元元年(公元760年),吴起封为武庙十哲之一;宋代宣和五年(公元1123年),吴起被追封为广宗伯。西汉史学家司马迁认为,吴起在兵法上造诣深厚,但在楚国为政时刻薄、暴戾;汉末权臣曹操认为吴起在人格方面有缺陷,肯定了其军事作战上的才能;现代著名学者、历史学家郭沫若评价吴起是中国历史上永不会磨灭的人物,作为兵学家与孙武并称,作为政治家与商鞅并称。
吴起
申不害
申不害(前385年-前337年),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本为郑国人,公元前375年,郑国为韩国吞并,申不害就成了韩国人。这位战国时期的改革家,长期被归于法家代表人物,相当关注“术”。他在韩昭侯时被任为相,主持变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在郑国时申不害是一位小的官吏,公元前375年在韩国灭了郑国,申不害从此成为韩国人。他在韩国也是一位官级很低的官吏。他通过在韩国陷入困境时积极进言,以示弱帮助韩国摆脱了困境,得到了韩昭侯的信任和重视。后来被任用为韩国的相。申不害还对韩国进行了变法改革。他鼓励百姓进行农业的生产发展,大力发展铸铁业,改善官吏队伍,巩固国家的政权。申不害的示弱方法让韩国实现了自救让韩国走出了危机的境地。申不害的变法让韩国实现了兵强马壮,提高行政效率,让韩国的国力得到了加强。公元前337年,申不害卒于韩都(今新郑)。
申不害《申子》一书,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政治思想的研究有重要的参考的价值。“术”“法”“势”是申不害思想的重点。申不害从君主的角度阐述了立法的重要性,提出君主要明法,正确任法。术即是用来辅佐法律实施和政策推行的一种政治策略,申不害“术”的思想是“明君治国”之策。申不害“势”的思想体现在他变法在中时加强君主权力的方法。他认为拥有了权力,法律法规才能得以实施。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对《申子》与后主评价道申不害的思想是可以让君主“劳长逸之术”以此王夫之是高度评价申不害《申子》一书。海外汉学家顾立雅对申不害的思想赞赏,认为申不害对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影响无人能及,最为深远。
申不害
李悝
李悝(kuī)又叫李克(约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战国时期政治改革家,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编有《法经》等著作。
李悝早年拜于子夏门下学习儒家思想。后来主张法治,成为战国初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先是在魏、秦边界的上地郡担任郡守,常年与秦军作战;魏文侯灭了中山国之后,经翟璜举荐出任中山相治理中山;后来担任魏文侯时期的魏国宰相主持变法。
李悝所主持的魏国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变法,通过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先强大起来的诸侯国,他收集各国法规,编撰而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李悝所著作的《李子》三十二篇,被列为法家之首。
慎到
慎到(公元前390-前315年),又称慎子,赵国人,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法家创始人之一,著作有《慎子》一书。在先秦法家中以重“势”而著称,是法家中重要的理论家,在法理学上有造诣。其思想以黄老哲学为根基,援道入法,以法为主。
慎到通五经,精于黄老之术,尤长于《易经》,齐宣王时曾长期在穆下讲学。慎到承认天地的伟大,但同时相信人们能够处理好与自然的关系。他以“因循自然”的哲学体系,推导出政治上较系统的法、术、势理论,在法家政治理论方面进行了创新。他提倡重“势”和“无为而治”,提出了“谁养活谁”的问题,认为国君由百姓供养,其权力是由百姓授予的,而非天子自己取得。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说。他所提倡的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顺遂自然,法也必须遵循自然本性。这种思想是老庄道学与法家思想的合流。
慎子是法家重“势”一派的代表人物,其政治思想在先秦独树一帜,以“重势”“尚法”为其政治思想的主要特征,为道法转关提供“因”的思路。由于慎到受到齐国文化的熏陶,他融汇道、法、儒等诸家学说,其思想在西汉初期影响较大,如陆贾、贾谊、刘安学术思想及著作都有接受慎到思想的部分。东汉后期,社会政治出现了崩溃的迹象,慎到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被东汉学者所接受。慎到思想中的黄老倾向、法家倾向及儒家倾向等,在不同的历史学术背景下都有被选择性地接受与发展。
主要思想
编辑伦理思想
人性论
法家人物没有明确使用过“性恶”这个慨念,但他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与性恶论相同。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法家从不讨论人性是否可以改造,而是主张因势利导,利用人性,这体现出了法家的实用理性和务实态度。
慎到说:“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足相容也。”还说:“匠人成棺,不憎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大意是“家族富裕则族人会聚集在一起,家族贫穷则兄弟就会离散,这并不是因为不相爱,而是因为利益不足以容纳彼此。”“工匠制作棺材,并不害怕和憎恨人会死亡,因为利益所在,忘记了丑陋的一面。”均表现出慎到对人的自利性的认识:自利自为是人情的一般特点。
商鞅的人性观要比此复杂得多,他认为民众不仅有基本的好逸恶劳、求荣索乐之情,更为重要的是民在各种复杂的利害关系中有冷静理性的算计心。现实中民众做事往往不是出于“好恶”的直觉,而是依据算计之后的好恶来选择行为。韩非子则把“好利恶害”的人性论进一步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他举出社会上的涵婴习俗为例来说明即使父母对待子女都受“自为心”的支配,君民、君臣则更无例外。人的本性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本着计算之心,好利自为,趋利避害。因此,要求百姓去利求义,修养道德,是违背人的本性的。要求君主以超过父母对待儿子的善心来对待臣民,也是违背现实的。以自为心为本性的人性,不能依靠道德教化来改变,只能依靠赏罚手段来约束、向导。
诚信观
法家诚信观大多倾向于制度和行动意义,通过法、术、势实现诚信。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管仲、商鞅、韩非等人提出了一系列既一脉相承又各具时代特色的诚信观。作为法家思想的开创性人物,管仲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法家思想框架下的诚信观,他把诚信同功利意义上的赏罚结合在一起,通过赏罚施行,从而使政府获得法治意义上的公信力。此外,管子在提出以赏罚的诚信观教导人民、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同时,也注重对法家诚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道德方面,管子慎重地提出“必得之事,不足赖也;必诺之言,不足信也”否定了不能得而求之和不应承诺而承诺的行为。在伦理方面,“孝悌忠信者”受到管子的推崇,并使之成为政府选拔人才的条件之一。管仲这种赏罚诚信观,为法家的诚信体系形成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他提倡利用国家机器和制度对变法诚信进行保障和维护,在《商君书·修权》中他提出“信者君臣共立也”的主张,督促君主颁布法令,共同遵守对臣民的承诺,从而取得人民的信任。在法制实践中,他强调轻罪重刑的重要性,希望把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自商鞅起,法家诚信观轮廓逐渐清晰,并逐渐与儒家伦理道德化的诚信观区别开来。
韩非子总结了以往法家的诚信观,他既肯定了诚信在法家思想构建中的基础作用,又将其法家思想内核“法术势”融入诚信观中,从而真正实现了法家诚信体系的构建。韩非子的诚信观可概括为两个内容:积小信而成大信、君本位。韩非子认为如果君主积小信则国家强盛,人民归附;相反,则失信于民,危及君位。他建议君主积累小信就像曾子教导孩子那样,曾子连年幼的孩子都不欺骗,而君主也应当不失信于普通人民。但其诚信观的思想内核本质还是帝王之术,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君主统治及地位。他说君主不能轻信权臣,甚至对于君主自己的亲属如妻子也不可轻信。这样一来,韩非子完全把法家的诚信观与儒家伦理道德之诚信观明确区分开来。
价值观
法家有着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他们将所有人类的行为都归因于利益,而且认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会理性而冷酷地计算利害关系。同样的,和个人一样,法家认为国家也是在不断计算利害得失,以作为行动的依据。至于感情等非物质因素,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种对社会的客观、功利的看法,也促使法家将有用性作为评价事物的标准,而这种有用性,又被现实地理解为物质利益。
法家这一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体现到政治方面就是法家论政,多在图谋治强,唯务实力。管仲从政非常务实,把组织民众,增加收入,选择俊才作为富国强兵的手段。他认为英明君主的总务是在于加强农业,发展农业生产应是执政者的第一要务。粮食生产是成就王业的根本,是君主治理国家的重大事务,是招引百姓的途径、治理国家的道路。因此,就要多做有利于粮食生产的事,不要做有损于粮食生产的事,粮食产量增加了,国家就富裕了。而商鞅则特别强调“强”“力”对社会统治的重要作用,在他看来,政务在强国,而强国以力不以德。其变法以富国强兵为惟一要务,富强之本是农业和战争。
韩非承接商鞅之说,并加之扩充,他针对功利观作出了具有人性论为基础的正当性论证,他所完善的法家功利论,形成了法家内部互为理论支撑的功利人性论、功利政治论、功利文化论。韩非的认识中,历史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发展推动力是人对于功利的追求,同时功利本性推动历史发展。而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性的,没有目的性的乃是自然的道理,有目的性才是人的道理。因为利的冲突,父母、子女之间,君臣之间,所有人与人之间,都是抱着一种计算之心相待的。君道的正当性由功利所决定,因而政治活动、君主的统治和决策也依照功利的原则来行为。而国与国之间亦以利害为前提,强权争执,惟在实力,欲图国之治强,必须实行重农主义和军国主义,国家之争绝无仁义和公理可言。
总的来说,法家强调用实际效用来衡量人们的言行而摈弃一切空谈。由于务实功利、注重现实,法家清楚地看到,强力主宰着整个社会,所以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并把是否有利于农战的功效作为法律赏罚的依据。
君道论
君道,是君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是先秦诸子思考解决治道问题的核心,体现在君主为政活动中,君主怎样维护势位、怎样运用制度、怎样用人、怎样修德等构成君主活动的主要内容。
慎到认为君主在国家治乱中很关键,强调君主作用的不可替代性,他将君主的作用概括为“止争”和“通理”。关于君主素养,慎子受到道家思想影响,他主张君主应该“无知”,认为君主就不能以身坏法,不能以自我好恶判断是非、裁决赏罚。基于“人情自为”的特点,他提出了君主以“势”才能“服人”的观点,强调“法”在君主治国中的作用。在君主德性实现上慎子不主张运用教化的力量,而是强调君主的势位。
商鞅对君主应具备何种素养以及如何获得此种素养的问题并没有太多重视。他认为,君主治理国家的过程是一个君德实现过程。君主对民众的德惠根本来源于国家的实力,或者说民众能感受到君主的德惠根本源于国家有实力。但他认为君主在为政过程中,不管是执法还是听言、用人,均要尽可能避免个人的好恶,要具备相当的明慧和洞察力。从这个角度出发,商鞅明确反对君主以好恶、私意、智虑坏法。
韩非子君道论吸收了申不害的思想。申不害认为,君主只有虚静无为、因循刑名,才能维护势位,公正执法,用臣下之智能,避免情欲的干扰。韩非子也大体持这一观点,他认为“虚静”是君主最可宝贵之“德”。明君要保全其“德”,根本在于“无为”“无欲”“不思”“不用”,概括言之即是“虚静”。君主内在“虚静”心体要外化为现实要以形名为具、要因循而用之。这样就能真正做到用人防奸、公正执法,克服自身局限,最终维护势位。
国家治理思想
“法治”说
法家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这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认为法令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主张君主制定法令,并用赏罚的手段来保证法令的实行。“法治”的口号最早是由《管子》提出的,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慎子强调“法”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有法度,不可巧以诈伪”,还说“法之功,大使私不行”、法“合乎人心”即因人之“自为”心而生的。他看到了外在制度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并认为“法”是人的内在需要,君主要实现对臣下社会的控制,就不能不借助“法”这种外在的规范制度。
而到商鞅这里,其“法治”与之前的法治产生了差别,他试图抛弃传统社会业已形成的大多数复杂因素,试图以“法”取代已有观念,作为实刑赏罚的依据,且“刑无等级”。但商鞅所谓“刑无等级”实则是“刑分等级”,不论何人,犯罪都会受到惩罚,但是惩罚的内容却不同。他将君主排除在“刑无等级”之外,除了君主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外,所有的臣民,一旦触犯法律,都必须惩处。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商鞅率先提出“刑无等级”的口号仍具有开创性。
“势治”说
“势”即权势,以位生势,君在其位,即有相应的权势。在法家的典籍里,又称为权、柄、权势、威势等,实际上都是指统治权而言,包括用人之权,赏罚之权等。在法家看来权势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基础,只有统治权掌握在手,才是真正的统治者,才能统驭民众,发号施令而令行禁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贤能,也不能服人。
慎子认为要靠“势”让君主要臣服人民、让臣下为己尽忠,否认了儒家主张通过道德和教化实现君主统治民众的方法和老子“自化”的观念。势位是君主使臣下臣服效忠不可或缺的力量。如果君主不能善用势位,就不能使人臣服;如果君主不努力巩固势位,君主将要处于危险境地。此外,慎到重视君主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他试图把君主的无上权威限制在“法治”的轨道之内。在他看来,君主的权威和势位,只有同“法治”密切结合起来,并且率先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达到天下大治。
而韩非子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说:“以势治者寡矣。”他说“势位”从根本上来说仍是靠不住的,而要靠君主之“明”,靠君主之有“术”。君主要以术御臣、以术用人、以术执法、以术隐欲、以术显能。与慎到重视国家政权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对君主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同,韩非主张把君权绝对化,强调必须集中一切权力于君主一身,以防备臣下欺君,要求臣下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犯上篡权。另外韩非认为,“势”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之势”,即未与“法治”相结合的一般的国家政权;另一种是“人设之势”,即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政权。
“术治”说
“术”,即权术,具体是指维护君主专制必须具有一套驾驭臣下的策略,才能使臣下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令,并能防止臣下算权夺位。在先秦法家中,申不害一派以重“术”而著称。在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上,提出了著名的“术治”说。
申不害一派的“术”,大致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要根据才能来授予官职,同时还要根据其职责考察其政绩,以定赏罚。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申不害特别重视“正名责实之术”,他强调君主对一切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即“正名”),凡事有章可循,一切官吏都必须按君主的规定办事,主张严格区分君主与臣下的职责。此外,他建议君主“去听”“去视”“去智”和“独视”“独听”“独断”,即假装没听见、没看见、不知道,不暴露自己的真实意图,使臣下觉得高深莫测,无空子可钻,无法隐蔽自己的短处和过失,君主独揽一切大权,不让臣下染指。
后期法家韩非总结并发展了前期法家申不害的“术治”说,把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与推行“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术”统一起来,发扬了申不害的“正名责实之术”。韩非与申不害的不同之处在于韩非的“术治”说不仅包括“循名责实”的“阳术”,还增加了“潜御群臣”的“阴术”。“循名责实”的“阳术”指的是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史,根据官更的政绩来检验其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守法律。君主对众人的言行作参验比较,观察其长短得失,以此来任免、考核官更。“潜御群臣”的“阴术”则名目繁多,包括“疑语论使”“扶知而问”“倒言反事”等。
法、术、势相结合
后期法家认识到法令与王权之间内部矛盾的问题,为弥补单纯“以法治国”的不足提出了“术治”和“势治”的治理手段,主张三者相结合。韩非子是这一思想的主要代表。
韩非主张抱法处势,术、法互辅,在单纯的以法治国之外,还应当以“术治”和“势治”来驾驭官吏、维护君主集权。一方面,韩非认为,君主用术需要以法为规范和依托,法的实施又需要依靠术的策略和手段,因而达到“术”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效果。两者均为君主治国理政的工具,要利用法令治理国家、利用权术驾驭臣下。另一方面,韩非提出“法”与“术”的实施和运行又需要“势”予以保障。统治者只有掌握权势,才能驾驭臣民。“势”实质上就是“以法治国”的延伸,而“以法治国”也是维护权势的保障。所以,君主治理国家需要法、术、势三者的共同作用,“法”和“术”的实施以君主的“势”为后盾,君主的“势”通过“法”和“术”的推行来加强和巩固,法、术、势三种治理手段互为辅助、相得益彰,共同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总的来说,法家在面对成文法与君权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立场鲜明地站在统治者一方,在坚持以法治国,利用法的实施统治民众、加强君主集权的同时,主张以“术”和“势”驾驭臣下,维护君主权威。法、术、势是先秦法家“法治”理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为一种治道,是君主用以控制民众、驾驭官吏的治理手段。
法律思想
法的起源及目的
法家学派认为人类初始阶段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之下,人民过着极其原始的群居生活。由于生产、生活资料的限制,人们常常发生武力冲突,弱肉强食。于是“智者”或“圣人”出现,拯救时弊,定纷止争,制定一套制度和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这样,渐渐地产生了法律。
商鞅通过历史进化论角度来思考法律起源问题,并将其与土地、货财、奴隶等的所有权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初步意识到国家和法律是为了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行为规范。他认为在人类社会初始阶段,是没有国家和法律的,随着时代发展,人口增多,资源日渐缺乏,人们的私欲却日渐萌生和膨胀,最终导致了恶性凸显,天下大乱。于是圣人(例如黄帝)通过制定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便于做到“定分、止乱”。
韩非在批判继承前人各家学说的基础上,从人性论、历史进化论和人口论三个方面综合思考法律起源问题,并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法律起源说。韩非与商鞅一样,认为历史是不断进化的,但由于人性本身的好利自私、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导致社会物质财富不能满足人类的需求,因而构成了不可回避的矛盾,这种矛盾正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因,为了适用这一变化,便产生了法律。总的来说法家对于法律起源的认识包含几个基本观点:人类早期没有法律;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物质财富的不足。
法的定义及本质
法家有很多关于法律的定义和本质的论述,其中有些内容不乏历史唯物主义的因素。从大体上看,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法律是客观的、普遍的、公正的行为准则。“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宝用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是管仲对法的看法。法律这一准则就像测量长度的尺寸、辩曲直的绳墨、衡量方圆的规矩、称重衡量容积的斗解等工具一样,既不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也不以社会一部分人的主观愿望而更改。
第二,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和刑是密切相联系的。这就要求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赏作为保证“法”的手段。《韩非子》中对法有着明确的定义,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令就是写成文字、公开发布、用于约束民众行动的行为规范,而其实行办法,就是赏罚。说明法是一整套政策和制度,需要著录于官府,贯彻到民众的头脑,奖赏守法,惩罚犯罪。
第三,法律不是社会中一部分人局部利益的“私”的体现,相反,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的体现。法家把“法”看作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这也是对法律本质的一种看法。在法家看来,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经济、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能授官予爵等主张是公平的,而维护旧贵族世袭特权的“礼”则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之为“法”。慎到说“故着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也就是说,作为尺度,法是全天下公共的准则,它代表了天下之公。
法的作用
法是治理国家的有效用的工具,这是法家对法的作用的一个基本的看法。在法家对法的论述中,法的效用主要表现在定分止争、禁奸止邪、生力生强、制臣服虎等几个方面。
在法家理论中,法是圣人为定分止争而创设。慎到说无“分”便有争,有“分”便不争。而法正是这种定财物、名利之“分”从而止人之争的尺度,因此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定分”以“止争”。法律的第二个作用禁奸止邪。是在法家看来,社会上始终存在着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恶势力或奸邪行为。商鞍说:“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指出法的赏罚两手具有禁奸止邪的作用。如果说定分止争的作用主要在于为人们设定行为准则,划分利益范围,建立统一的社会主活秩序,那么,禁奸止邪的作用主要在于对逾出社会生活常轨的严重行为予以阻止和必要的制裁,以使社会恢复正常的秩序。
法律的第三个作用是生力生强。在法家看来,法的作用不只在于维护、回复,还在于创造。法不仅可以把现存的社会关系固定割下来,还可以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人为的设定某种要求。法可以帮助君主更多地占有民力,帮助诸侯国实现富强。如商鞍认为“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而刑就具有生力的效用。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并运用相应的赏罚手段来促进功利,防止暴乱。
法律的最后一个作用是制臣服虎。对于法的功能,韩非说法的直接目的,是治民、治臣。法的伦理目的与功能,就是维护政治统治,追求国家的富强。法家主张公布法律,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明白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运用官方教育的手段,使人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服从法律,达到用法律来统一人们言行的目的。同时,君主对臣下的支配也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在法家,尤其是韩非子看来,君臣之间的矛盾是最不容忽视的矛盾。处理好君臣关系是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的最重要的一环。而使臣能服从君、不敢危害君的手段,除了术之外,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种。韩非子把“拭其主,代其所”的大臣称为“虎”,并指出要防范虎对君的危害,必须设“法”。用法律确定臣下的职权范围,然后用法律加以考核,以确定赏罚、升迁。这就是“循名责实”。另外,法律还有效地维护君主的一系列权力,以防止臣下算权谋反。
法的制定
法家极端反对贵族的擅断,调君主法权的独制,坚决主张将法律的制定权集中到君主手中。他们主张立“有功”之法,认为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且制定法律时,必须贯彻厚赏重罚的原则,《商君书》说:“赏厚而利,刑重而必。就是指商鞅认为治国必须赏刑并用,而且赏要厚,刑要重。法律还要因时制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考虑到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适应人的性情,容易了解,便于实行。”《管子·任法》记载:“法者,不可恒也。”说明随着时势的变化,法制应相应地进行变革。《韩非子•解老》中记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强调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受苦的将是百姓。此外,法家反对用主观标准确定赏罚。慎子要求君王依据法律、凭借数据来观察和评估得失,韩非也要求君王使用法律来衡量功绩,而不是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度量。这使得法具有了一定的规范性。
法的推广及执行
战国法家继承了规则公开的文化传统,他们所使用的法都是公开的法,做到了“法布于众”。李悝、吴起、商鞅等东把赏令当成公开的约定,他们为之立信的法都是明确宣之于百姓以便百姓遵行的法。管子主张“凡将举事,令必先出”“号令必著明”,只有在制定法律之后以成文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与适用,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树立法的权威,充分发挥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定分止争之用。韩非也认为,法必须公开公布,唯有如此才能使得所有臣民知道法律的内容,令行禁止。
在法的推广方面,法家主张加强法律宣传,使法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使民众了解法律以便自觉地约束自己而少犯罪乃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即所谓的“以法为教”。法家主张国内“无书简之文”,取消法律之外的所有文献,只上法律课,使全国成为一个政法学院。还强调各级吏要学习和精通法律,以便经常向老百姓作解释和宣传,即所谓“以吏为师”。战国时代,纸印文书尚未发明,著于竹帛上的法令,不易流传于民间,而普通百姓多数是不识字的,自行明白法令几乎不可能。故特设专门的法官,做吏民的法律顾问,专为解释法令、说明法令,以备吏民的询问。
法的执行方面,由于法家的法是刑罚意义上的法,是富有暴力内涵的法,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强制性。这种以君为代表的国家所实施的强制力是商鞅讨论法的起源时基于人性论赋予的。另外商鞅认为法的表现形式是赏罚,赏罚是否做得好,是法是否能得到落实的关键。在刑赏配合使用过程中,刑罚应摆在第一位,赏赐应放在第二位。在行赏方面,要注意做到“赏出于壹”、赏罚必信、行刑重轻,即奖赏应该统一、一致,不能因人而异;该赏的行为一定要得到正加强,该罚的行为一定要得到负加强;即用重刑治轻罪。
历史变易观及历史进化论
历史变易观是法家的普遍特点,也是其变法理论的重要基础。法家普遍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古今不能同一。有学者将法家的这一思想称之为“历史进化论”,并认为法家是这一理论的开创者。基于“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观点,他们建议统治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法家学派认为不存在超越历史的神秘“常道”,不应盲目效法古人,要因时而变,即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调整社会关系。
法家先驱管仲提出“明君应因时而变”,而商鞅将历史阶段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并概括出三世特点及各世的短处和长处所在,他认为三世没有高下之分,他们的差异只是因不同的时代问题而采取了不同的对应举措。因而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应根据历史阶段的变化而变化。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制史学说,将历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个阶段,深入分析了时代变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物质条件的变化。他认为古代人口稀少,物产多,所以看轻利益,兴礼让,因此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治理。而到了当今之世,社会情况复杂,再用简单的办法去治理,就不是智者所为了。
关联学派
编辑儒家
法家代表人物从早期之李悝、商鞍到集大成者韩非无不受业于儒家之师。可以说儒家思想是法家学说的摇篮。《法经》的编纂人李悝直接师承儒家的子夏,也因此使得法家在源头上就和儒家有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师承于儒家荀子,他继承了荀子的人性恶论,也更加肯定“法”的重要性,他认为人性之恶已经不能够被道德教化所改善,唯有严刑峻法才能治理好百姓,他所提的大多主张观点也都是以此为逻辑起点所展开。清代史学家章学诚在《文史通义·诗教上》说“申、韩刑名,旨归赏罚,《春秋》教也”,他从诸子的学术源流出发,将申韩名法与《春秋》名教加以关联。
除了师承关系外,法家与儒家在思想上也有共通之处。儒法之争的焦点一直集中在“人治”与“法治”,但二者并非绝对的对立。儒家重感情重仁义,倡导用道德感化的方式来治理国家。法家重理性重功利,主张用明法严刑来富国强兵。二者一个提倡人治一个提倡法治,但儒家在提倡人治的基础上也肯定了法律的作用,法家施行法治的前提是存在权力高于法治的君主人治,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并非是绝对的。
道家
道家思想是法家学说的哲学基础。法家本是从实践中诞生的一个学术派别。欠缺系统的理论。后期法家吸纳、改造道家思想,从而为本学派寻找到了形而上的哲学基础弥补了这一不足。
“道”和“无为”是原始道家的两个重要概念,被法家借鉴后,成为其思想不可或缺的因子。法家由道家的“无为”引申出法即治国之至道,君主依此道“无为”,不用感情不用智慧,是是非非皆由法去评判,合法则赏,逆法则罚。道、法两家有着共同的目的:遵循一个恒常的规则,避免人的主观行为,从而由“无为”到“无不为”。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却相反。道家的“无为”重在去除人为,遵循自然之道,按人之为人的本性生活,是自然放任主义;法家的“无为”却以“有为”为前提,是强烈的干涉主义。
梁启超曾因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慎到在早年间曾学习黄老道德之术而形容他是由道而法的代表人物。司马迁在《史记》当中表明观点,认为韩非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黄老之学,《韩非子》当中《解老》与《喻老》两篇,即为韩非对《老子》的解读。他认为道是时间永恒的,是可以考察万物的事理,保持秩序,是国家的根本,君主必须要有道才能保护国家,将国家治理的井然有序。他提到事物的理就是事物的规矩,而治国的规矩就是法令律例,以对《老子》的全新阐释来作为以法治国的理论根据。
名家
司马迁为法家人物立传时,说到法家的学术渊源,提到最多的一是黄老,二是刑名,他说商鞍“少好刑名之学”,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而“刑名”正是名家思想的核心所在。法家继承了名家名实相当、名副其实的思想,把名家的名实论用于治国,提出循名责实。法家认为“臣子所言是名,所为是实,以名核实,名实相符则赏,不相符则罚;法令是名,行为是实,实与名相应,即处以该名规定的处罚”。概括来说就是名家的名实论是法家“循名责实”的理论基础,而法家的循名责实是名家名实论在治国中的具体应用。
除理论联系外,名家从根源上也与法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名家的出现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运动密切相关。名家先驱邓析的名学思想就是在和旧的法律条文斗争中逐渐形成。初期成文法尚做不到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如邓析一般擅长逻辑思辨的人利用语言的歧义,抓住法律条文中的漏洞,和统治者进行辩驳,使得法令无法顺利执行。这种斗争成为促使名学发展的动力。名家代表惠施曾建议魏惠王让魏国和齐国、楚国联手抗衡秦,大臣赞成攻打齐、楚,而惠施的意见被反对。惠施在给魏惠王分析这件事时由“名”入手,他认为凡需商议、谋划之事就是不确定的、尚存疑虑的事,因此谋划者的态度往往不一致。但在攻打齐、楚这件事上,大臣们不约而同地持赞同态度,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主张完全正确,而说明君主受到了蒙蔽。惠施由名实不副推测出魏国文武大臣听命于张仪,魏王深受蒙蔽。这种根据名实关系判断大臣所做所为的方法正是法家御臣之术的核心。
相关著作
编辑
书名 |
作者 |
成书年代 |
流传情况 |
《管子》 |
管仲 |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
今本《管子》为西汉刘向编订,定著八十六篇,其中十篇的内容亡佚,仅留下篇目 |
《商君书》 |
商鞅及其他法家 |
战国时期 |
原书29篇,现存目录26篇,但其中刑约第十六、御盗第二十一原文散佚,有内容的只有24篇 |
《法经》 |
李悝 |
战国时期 |
已失传。分《盗》、《贼》、《囚》、《捕》、《杂》、《具》6篇 |
《李子》 |
李悝 |
战国时期 |
共32篇,亡佚 |
《申子》 |
申不害 |
战国时期 |
据刘向考察,认为《申子》有六篇。现今可考的只有《大体》《君臣》《三符》三篇,《君臣》和《三符》仅留下篇名今有清马国翰辑佚本《申子》1卷 |
《慎子》 |
慎到 |
战国时期 |
班固《汉书·艺文志》著录为四十二篇,而今本《慎子》仅存七篇,散佚严重。现有清人钱熙祚校本 |
《韩子》 |
韩非子 |
战国时期 |
五十五篇,今本无残缺 |
《晁错》 |
晁错 |
汉初 |
31篇,宋以后亡佚。今有清马国翰辑本1卷 |
《新书》 |
贾谊 |
西汉初年 |
现存五十八篇,今佚两篇 |
《正论》 |
董仲舒 |
汉代 |
宋代以后逐渐散佚。今存版本为清马国翰辑本 |
《法论》 |
吴起 |
战国时期 |
《汉书.艺文志》兵家类著录《吴子》共48篇,现存《吴子兵法》仅有六篇。今本《吴子》系唐人陆希声据残本整理 |
《政论》 |
晁错 |
汉代 |
《汉书·艺文志》记载晁错有文31篇,而《隋志》著录《晁错集》有三卷,现已亡佚 |
《世要论》 |
桓范 |
魏晋时期 |
十二卷,今已佚,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三十七定为一卷,凡十六篇 |
参考资料:
历史影响
编辑推动思想的创新发展
在思想文化层面,自汉代独尊儒术,儒家取得正统地位以后,便开启了儒、法合流的历程,但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儒、法之间展开了数次论争,其中代表性的有汉代盐铁会议上的论争、宋代王安石变法与反对派的论争、明代李贽批儒扬法等,这些论争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儒家在意识形态上的正统地位,但不断打破儒家独霸的沉闷空气,丰富了中国人的思想史,开启了民族的心智。到了近代,随着西方的入侵和西学东渐,中国面临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学者开始反思儒家文化的本质,除了向西方寻求经世济民的新思想外,一些有见识的学者开始重构国学,重新审视法家,推动法家的思想复兴,逐渐形成新法家思潮。
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
法家思想的政治思想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推动了中国历史的发展。其中,法家所提倡的大一统的政治制度可以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秦始皇通过推广中央集权,有效地巩固了中央集权。后来,法家表面上随着秦亡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却被儒家以隐蔽的方式将其专制性的一面继承下来,用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西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时代,由于儒、法合流,阳儒阴法,法家乃以隐性的方式影响中国政治和社会,只是法家成了为儒家服务的工具。在唐、宋、元、明、清等时期,法家思想都在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法家重视奖惩分明,强调政策和法律的严明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家所提出的“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措施,即明确物的所有权和鼓励人们立战功,使不法之徒感到恐惧,最终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研究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对法研究最多的是法家。法家之研究法律虽主要目的不是探究法理,而是为了论证他们自己的治道,但他们对法的较多的思考和对使用法律的实践的总结,使他们发现了法律事物本身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特点,使他们最有条件提出与法律有关的科学结论。这些道理是属于法律事物本身的,法家不过是发现者这些结论是属于全人类的,只不过在中国它们最早由法家得出。
法家思想主张将法律制度化、公诸于众、清晰易懂。这一思想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古代,刑律掌握在贵族阶级手中,法家的这一主张突破了这种局面。前期法家那种“刑无等级”的精神,常常鼓励后世的司法官去同权贵们抗争。此外,法家从社会本身探讨国家法律问题的唯物主义倾向,作为一种思想方法,曾有力地抑制了封建国家法律的神权化。后世的建国初期统治者也都想从法制入手,颁布施行清晰、奖惩分明、家喻户晓的法令,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和社会的安定。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活动方面法家均提出了十分精到的见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财产。
基于时代背景下的当代价值
直至现今,法家思想对当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来说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在理论层面上法家的管理哲学思想能加深对于以先秦法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认识,彰显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魅力与智慧。另外通过对法家思想的整体思考与重点梳理,可以丰富当代的法律思想,实现为当代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建设提供长久深远的理论支撑与底蕴深厚的文化资源。在实践层面上能够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思想的支持。通过对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理解、挑拣与吸收,将其中符合现代理念的思想精神传承下去,并参考其在历朝历代中的实际运用,可以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实践指导,发挥其实践价值。
评价
编辑古代
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指出法家强调厉行法治这一特点,说这一学派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司马迁从维护宗法制的立场出发批判法家,从维护封建制度的中央集权制出发肯定法家。他赞同法家的“正君臣上下之分”“变法图强”的主张,肯定法家刑法的作用和思想治国的功绩,宣扬法的平等思想,但坪击他们的严刑酷法。
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了法家的优点和缺点:“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大意是“法家这个流派,大概出自于古代的法官。他们奖赏很有信用,处罚必然施行,以刑法来辅助礼制。但如果刻薄的人来实行法家的学术,则没有教化,抛弃仁爱,专用刑法,而想要以此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残害了最亲近的人,伤害恩义刻薄了应该亲厚的人。”
宋代诗人苏轼曾经评论道:“有商鞅、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于久远,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他说秦国采用了法家的主张,虽然暂时取得了成功,但最终导致了陈胜、吴广的叛乱,秦朝因此不得人心,最终灭亡了。虽然秦国采用韩非的治理思想在当时取得了成功,但其害处却在日后显现出来了,假如韩非的主张不幸被采用的话,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清代卢文弨认为法家加速了秦朝的灭亡,认为法家的学说荒谬:“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
近现代
严复肯定法家思想,把自己说成是法家事业的继承者,认为实行法家路线,国家才能富强。他曾对《时务报》的负责人说:“苟二千年来申、商、斯之法,熄于此时、则《时务报》其矫矢也”,把维新事业,看作是申不害、商鞍、李斯以来法家事业的开端。
近代中国思想家和政治家梁启超评价法家对君主的约束力微弱:“法家之论,谓入主无论智愚贤硝,皆不可不行动于法之范围内。此至精之论也。”也曾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说法家从形式上看常常保持严肃冷漠的面容,仿佛只有秋霜般肃杀的气息。但从精神层面来看内心充满了热情和热血。
近代思想家郭沫若大力批判法家的专制主义,除了对商鞭的“秉公执法”还有所肯定以外,基本否定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在《十批判书后记》中称法家“完全是一种法西斯式的理论,读起来很不愉快。”
鲁迅曾在《汉文学史纲要》这部讲义肯定法家顺应历史潮流,坚持统一,坚持前进的进步作用,批判了儒家鼓吹倒退,大搞分裂复辟的反动逆流。
思想家余英时曾严厉批评法家思想的“反智论”,包括其思想专制、愚民政策和对于知识与学问的排斤。
政治学家萧公权认为法家思想建立了具有近代意味的政治哲学,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韩非论势,乃画道德于政治领域之外,而建立含有近代意味纯政治之政治哲学。无论其内容是否正确,其历史之地位则甚重要。”
冯友兰评价法家与儒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儒墨及老庄皆有其政治思想。此数家之政治思想,虽不相同,然皆从人民之观点,以论政治。其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法家”,也就是说,法家是不同于儒墨道等家的、基于“君本观”而非“民本观”的政治理论学派,而且法家是是以现实政治为依据的学派。
法家代表人物的分类
编辑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众多,派中有派,而对法家内部的分类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对法家研究的传统分类方法是将法家划分为法、术、势三派,这种划分最早可以追溯到韩非。在《韩非子·定法》和《韩非子·难势》两篇中,韩非分别谈到商鞭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并对申不害的“术”和商鞭的“法”分别做了简明拒要的定义,阐述了慎到的“势”概念和功能,初步勾勒出法家由法、术、势三派组成的轮廓。近代学者受到韩非的影响,明确将法家分为“法、术、势”三派进行研究。梁启超出于爱国救世的需要,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将法家归纳为“法治主义”“术治主义”“势治主义”三派。在梁启超看来,“法治主义”是法家的主流,此外还有“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梁启超基本肯定了法家的法治主义和势治主义,而否定了术治,他认为唯有法家的法治主义才能救中国。
除“法、术、势”这种主流分类方法,还有按照时间标准将法家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这一分法。前期法家又按思想主张分为法、术、势三派,商鞅主法,申不害主术,慎到主势。韩非是集大成者,属于后期法家。这种划分的标准和结论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不能完全涵盖法家诸子及其著作。如前期法家的重要人物李悝、吴起被排除在外,《管子》作为法家重要著作也被遗漏。
后来出现了一种新的分类方法:按照地域(国别)标准把法家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在哲学史界,冯友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其著作《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八章第一节中将法家明确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他认为,在春秋战国这个大转变时期,各诸侯国向着封建制的进展是不平衡的,率先实行变法改革的齐、晋两国无疑是走在前列的,因此,“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在齐国和晋国特别发展”所以出现了晋法家和齐法家两个集团。而晋法家包括商鞅、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三晋人士;齐法家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展。张岱年在《管子新探》一书的序中也认为,以商鞅、申不害、韩非为法家代表人物的观点是片面的。“商、申、韩非,可称为秦晋法家。在三晋法家之外,还有推崇管仲的齐国法家。”武树臣主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说:“从全中国角度来看,法家分两种类型:齐国式的法家和晋秦式的法家。他们虽然都坚持‘法治’,但由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所致,其‘法治’的内容、特征是不尽相同的。目前学界是基本认同齐法家与晋法家这一分法的。但是由于这一论断较传统法家分类法晚出,因而对齐法家的研究仍然需要继续深入。
注释
编辑展开[a]
“刑”是指刑罚,“名”是指名分。“刑名之学”是指法家那套以刑罚、名分治理国家的学问。
[b]
战国李悝制定,中国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
[c]
韩非的生年在现存史籍中均无记载。学界流行的说法之一来源于著名学者钱穆,其在《先秦诸子系年》中根据韩非和李斯同学于苟卿的史实,假定韩非与李斯年龄相当,推定韩非生于公元前281年。但这一说法被另一位著名学者陈奇猷反驳,其认为钱穆的依据不能成立,在古时同学之间年岁相差大的例子很多,如孔子与其弟子曾参和仲由。同样反驳这一说法的还有学者陈千钧,他也通过韩非与堂谿公问答之言推测”假定“韩非生于韩厘王元年即公元前295年。
[d]
司马迁于《史记》中,对韩非以“韩子”称;《汉书·艺文志》明确记载“《韩子》五十五篇”;东汉著名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中有《非韩篇》通篇称“韩子”。但是到清代,王先慎、王先谦已称为“韩非子”,何时改成已无法详考。关于改称一种说法是为避免与唐朝也称为“韩子”的韩愈混淆。
[e]
曾申,春秋时期学者、思想家,儒家古圣先贤曾参第二子。
[f]
《史记》鲁周公世家第三中记载鲁元公即位时间是公元前429(周威烈王十四年)至公元前408年,后其子鲁穆公即位。翦伯赞在《中外历史年表》中将鲁穆公显元年为公元前407年和409年。钱穆在《先秦诸子系年》中主张鲁穆公元年为周威烈王十一年,即公元前415年,因此吴起事鲁国国君为鲁穆公
[g]
战国时期,魏国的开国国君
[h]
卜子夏:卜商,字子夏。孔子弟子,位列孔门十哲,魏文侯尊其为师
[i]
老子认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老子章》,认为万物有“自化”的潜能,从而反对礼乐教化,认为它不仅多余而且有害!
[j]
传出可疑的命令,使用论诈的手段,来考察臣下是否忠诚。
[k]
拿已经了解的事询问臣下,测试他们言行的真伪。
[l]
说与本意相反的话和做与实情相反的事,刺探臣下的阴谋。
[m]
子夏,名卜商,生于公元前507年,晋国温邑人(今河南省温县)。
[n]
无为,道家思想的一种,宇宙原本有其固有的法则—道,人需要做的就是不要妄为,让宇宙按照它的法则运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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